2007年4月17日星期二

裸聊

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立立(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使用263的E话通软件,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认为很难定罪,并于2007年2月撤回起诉。
检察官认为“虽然裸聊的参与者来自各地,不具有地理概念上的空间同一性,但是由于聊天室的IP地址是固定的,即他们所聚集的网络虚拟空间的地点是固定的,因此他们在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时在虚拟空间中是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性的,符合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按照这种说法,如果我在网络游戏上与很多玩家进行PK,我们岂不都犯了聚众斗欧罪?好,你说网络游戏毕竟只是个游戏,玩家并没有实际的斗殴,那这个多人裸聊有实际的身体接触,有实际的淫乱行为吗?
聚众淫乱的客观条件并不仅仅是这一条而有:1、行为人在同一地点纠集男、女两性的多人;2、行为人藐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进行淫乱活动;3、行为人采取了聚众奸宿或者为获取性刺激而进行多人乱交、滥交等聚众搞两性关系活动;4、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就算该检查官的推断是正确的,明显在网络裸聊中就不符合客观条件中的第3、4点,我在家里脱脱衣服跟别人进行聊天,没有实际的两性关系活动,如果没有所谓的民警来捣乱,怎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了。况且聚众淫乱罪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还有争议,可以见李银河的《聚众淫乱法批判》()在这个公诉案中,至少法院还是做到“没法不依”,比所谓的检察官有素质,我怀疑该检察官有没有学过法律。甚至还有人提出要对网络裸聊进行单独入罪,难道我们的“有法可依”,法律完善就是这样炼成的?
在这个公诉案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E话通就是类似于QQ、MSN之类的IM软件——除了支持多人视频外,民警是如何获悉的呢?那我们平时用的QQ、MSN之类的聊天内容是否也是有第三只眼在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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